欢迎访问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来源: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网 时间:2022/12/02 12:27:45
案情简介:
徐某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市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后某市城建公司认为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盖章和签字,均系徐某某伪造,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签字和盖章的真伪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
最高法院认为,再审审查阶段的功能是审查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事由是否成立,而对于事由的成立与否应当由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凡欲通过鉴定推翻原判决的,应当通过自行委托的方式进行鉴定后,再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而不应由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予以委托进行鉴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城建开发公司提出的上述诸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并以某市某承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为查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申请时间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如果未在上述期间提供出,或一审没有提出,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司法实践中一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的鉴定,通常会综合考虑该鉴定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否会认产生重要影响来作出是否同意其鉴定申请。但在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审核程序)法院通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或在一二审程序终结后才发现应鉴定的事项,当事人可采取委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以其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然后再以该鉴定意见做为申请再审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