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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8/11/15 14:53:12
第一,法律风险
由于乡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交易主体的风险
开发小产权房的主体,一般为资质较低的小开发商,甚至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工程队。首先,这些开发商一般规模较小,运行不规范,自有资金少,融资能力差,因此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低下,在开发过程极易形成资金链断裂,使所开发项目成为烂尾楼。此外,由于小产权房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均属于违章建筑,随时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只能向开发主体索赔,但这样开发主体本身自有资产是很少,大多是负债累累,购房者即使胜诉,其判决也很难得到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