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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非善意第三人被判令返还房屋

来源:           时间:2022/12/02 15:29:48

曹某因欠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曹某于2006126与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货款协议,协议约定曹某某将其购买的北京怡海花园的房产(期房)抵给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并同意待拿到此房产的房产证时将房屋过户到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某名下。协议签订后曹X将房屋交付给郝某,郝某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在此期间曹某于20091月份拿到该房屋的房产证,但并未依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郝某名下,而是私自将房屋卖给其老乡钱某,并于20093月份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018日钱某向郝某发出通知,以其为此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郝某限期搬离。至此,郝某才知道曹某已将房屋私自卖给了他人。

于是郝某以曹某、钱某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曹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责令曹某、钱某将此房产过户到郝某名下。一审中郝某代理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签订的《混凝土外加剂抵扣房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依合同的约定此房产已经抵给了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并应过户到郝某)名下。

二、两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1、二被告系老乡关系,且双方关系密切,存在串通的可能。

2、交易当时此房屋的市场价格400万—500万元,而二被告的交易价格仅为150多万,有违常理。

3、钱某为30几岁的年轻人何来上百万的巨款。

4、从二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存在多处有违常理之处:

A、对于如此之大的交易,双方却未对付款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

B、未对房屋交付时间进行约定。

C、未对房屋交付前物业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等进行约定。

D、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E、未对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等相关手续进行约定。

F、未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G、未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进行约

5、作为买房人钱某从未看过房,就同意此项交易,且支付了购房款,有违常理。

6、作为买房人钱兵20093月就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却在将近一年之久后,也就是201018才发函给原告要求搬离有违常理。

7、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告钱兵名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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